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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兹论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

整理发布:免费论文网 作者:游淙祺 时间:2007-12-23 点击:
本文以舒兹早期著作《社会世界的现象学》(Der sinnhafte Aufbau der sozialen Welt,又译《社会世界之意义构成》,底下简称SA)为范围,探讨人文社会世界中有关意义与理解的问题。舒兹在解析「意义」概念时,虽沿用韦伯的「主观意义」(subjektiver Sinn)与「客观意义」(objektiver Sinn)之区分,但他引进胡塞尔现象学的一些概念,而发展出自己有关「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的非凡观点。令人遗憾之处是,舒兹本人对于这些观点,也就是「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所具有的不同层次之涵义,未曾作过有系统的阐述。本文的目的便是试着弥补此一缺憾,为舒兹构作系统性的说明。

进行这项说明之前,本文将先说明几个相关概念,包含「对他人的理解」(Fremdverstehen)、「当下理解」(aktuelles Verstehen)与「根据动机理解」(motivationsmäßiges Verstehen)等等。

在理解人文社会世界现象,非凡是关于他人行动的意义时,舒兹指出有两项设定是必须具备的:其一是「他人也是赋予自己的行动以意义,再者,这个意义能够被我所把握,就跟我能看出自己行动的意义一样」。另外则是「他人行动的主观意义,不必然等同于我观察其外在行动后所获得的意义」。第一项假定不表示我们在从事观察时,可直接触及他人的活生生体验,就像把握自己的经验一般 ─ 不管是透过拟情(Einfühlung)或谢勒(M. Scheler)认为的某种「内在直观」(innere Anschauung)(SA, 29)─ 而使他人的经验等于是我自己的一般。舒兹强调「这样一个完全能够移情式的感受他人经验的假定,事实上是悖离意识之基本法则的」(SA, 29)。舒兹一方面不赞成我们能够直观他人的内在感受,同时他也不赞成如卡纳普(R. Carnap)所认为「他人的行动不是相应于他人一连串的体验,就如我自己的行动与体验的关系一般,它们而是被当作外在世界的事件序列,是对象之有形客体上的变化,而此对象被称为他人的身体」。(SA, 29)这种思考路线基本上认为我们既然不可能经验到他人内心,而只能经验到有形客体而已,所以从科学的立场来看,他人内心概念的假定相对于物理界而言在熟悉论上是次要的。由于缺乏实征的内容,所以有关他人内心的陈述,在科学上也是毫无意义。
他人的行动不等同于自然界的现象,它被赋予特定的价值与意义,而这个意义首先是行动者本人所赋予的,行动的产生往往也就是此一内在意义的外在显现。现在,这个行动的意义之产生过程以及相关的内在感受既然不能被我以理解者的身份直观地经验到,则我作为理解者所理解到的行动者之行动意义与行动者本人所赋予该行动的意义不必然相同,两者之间有所误差乃在所难免,这便是舒兹所指出的第二项设定:「他人行动的主观意义,不必然等同于我观察其外在行动后所获得的意义」。
其次说明「当下理解」与「根据动机理解」之涵义。这两个概念乃是由韦伯所提出;对韦伯而言,「当下理解」乃是针对一项特定行动的意义所进行的理解,例如将某项行动理解为「砍木头」;「根据动机理解」则是将一项行动放到一个特定脉络里去进行理解,例如「砍木头的人为了谋生而这么做」。韦伯所理解的动机是「一个对行动者本身或观察者而言,被当作行动的有意义『基础』之意义脉络」。(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5; SA, 37)在舒兹看来他并没有对这一点作具体说明,亦即所谓「一种脉络,是行动者行动的有意义基础」所指的究竟是什么?舒兹在此将韦伯的「动机」概念进一步的区分为「为了什么目的」(um zu)以及「基于什么原因」(weil)两个部分。舒兹说:
「显然地这其中又包含两项不同的事物。首先,对我而言,它是我行动的有意义基础,是我对于一系列未来事件的期待,而这些期待将经由我的行动而产生。但还有第二种意思,即我有时谈到自己行动的意义基础时,事实上是指我的过去经验,它们促使我现在以这种方式来行动。在第一种状况下,我把我的行动当作成某些目标的手段。假如我想在这个情况下,找出自己的动机,我会问自己如下的问题:『在所有未来事件中,有哪些是我期待发生的?这些事件的发生或联合发生会成为我的行动意义。』假如是在第二种情况里,我会把现在的行动当成过去行动的结果,如同受过去『原因』影响而产生的后果;假如我是在这种情况下找寻自己的动机,我会问自己另一个问题:『在我的过去经验里,那些经验非凡与其它经验不同而构成或一起构成了我的当下行动之意义?』」(SA, 38)
换个方式说,假如我们问一个人为什么会采取某项行动,它的意义何在,则通常他会说:「我这样做是为了……」(Ich handle so, um zu -)或「我这样作是因为……」( ich handle so, weil - ) 。当然行动者通常视其行动的意义为理所当然;对他而言,在一般的情形下,行动的意义是自明的,除非他刻意去问动机为何?那么就会把自明的意义当作起点,进而找寻与行动相关的过去经验,以及一些可能引发出目前行动的未来事件。(SA, 39)
总之,「根据动机理解」已经预设对行动者的过去与未来有相当程度的熟悉,舒兹用韦伯曾经举过的两个例子作说明,有一人在演算数学公式,另一个人则在伐木,就过去而言,数学家已经在从事一项科学定理的阐释,而伐木工人则已经签订一项合约,这是我可以把他的行动放进去的意义脉络;就未来而言,我们必须假定,行动者将他的行动置于一种期待之上,科学家可能认为演算这个公式有助于阐述他的科学论点,或者说,伐木工人期待资方会给付工资而去伐木。假如我想判定他们行动的主观意义脉络,是否与我所确认的意义脉络相一致,那么有关他们俩人的过去与未来数据都是必须的。
接下来我们回到本文的主题:说明舒兹对客观意义与主观意义的理解。基于韦伯对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所作的区分,即从「观察者与行动当事人」所作的区分,舒兹进一步提出两种区分:从「结果与过程」以及从「普遍与偶加」所作的区分。底下分别逐一说明:
(一)从「观察者与行动当事人」的区分看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的区分
首先客观意义指的是观察者所赋予某项他人行动的意义,它相对于行动者所赋予其行动的主观意义。在最佳的诠释条件下,我们仍然不能完全把握他人赋予其行动的意义,亦即主观意义,因为我们不可能如同体验自己的活生生内在体验一般去体验他人。让我们看舒兹所作的说明:
「假定行动者A在行动上,赋予了S意义。而行动H是经由A的某些外在过程、就是身体动作而呈现出来,又假定A的朋友B与社会学者C正观察A的行动。进一步,再假定A的行动对B与C来说都是可理解的。他们俩人把外在过程H当作A的体验之指标,并赋予它一个意义。我们前面已经说明A的意味意义S,是不可能经由当下理解或根据动机理解而显现。因之,B会以他自己的实际经验为基础,来诠释A的外在行动,并赋予意义,而C则会以理解社会学的理想型概念,赋予A行动第三种意义S’’。以韦伯的术语来说,S应是行动者赋予自己行动H的主观或意味意义,而S’与S’’应为这个行动的客观意义。但质言之,S’只是B所赋予外在过程H的客观意义,而S’’也只是C所赋予外在过程H的客观意义。认为S’与S’’具有客观意义内容,首先无非只是说它们不同于S而已。既然S只能透过指标而获得,所以我们应视意味意义为一极限概念(Limesbegriff),也就是即使在最佳诠释条件下,S’、 S’’绝不可能与S完全一致。」(SA,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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